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筑企业)于2015年4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2015年8月30日由甲向乙提供建筑用水泥100吨。同年5月初,甲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灾害,甲公司未将灾情之事通知乙公司。同年8月底,乙公司催促交货,甲公司未交。同年9月30日,甲公司发货,同时致函乙公司,表明因受水灾迟延交货事实。乙公司因延期收到水泥而影响工程进度,被发包方扣罚工程款1万元。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达是( )。

2023-05-05

A.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延迟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万元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延迟交货,只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C.甲公司在取得主管机关有关灾情的证明后,免予承担赔偿乙公司1万元损失的责任
D.由于甲公司未能及时通知乙公司不能按时交货,故应向乙公司承担1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D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1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