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刘某丈夫张某(2013年死亡)作为被拆迁人被拆迁安置在某居住小区。2015年7月刘某及子女办理继承公证书一份,刘某明确表示放弃其继承权,属张某的遗产由其两个儿子及两个女儿共同继承。2015年8月14日刘某的4个子女从某房地产公司处领取房屋退房款,并将该房钥匙退还给某房产公司。2015年9月某房产公司与庄某等三人签订房屋出售合同,将房屋以相同的价格出售给庄某等三人,2015年10月该房屋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庄某等三人。因刘某认为其是该房屋的产权人,某房产公司与庄某等三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遂引起诉讼。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是()。

2023-07-11

A:刘某
B:庄某等三人
C:刘某与庄某等三人
D:刘某与其四个子女

参考答案:B

题中房屋系刘某之夫拆迁安置所得,张某死后,刘某及其子女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然而刘某之子女于2015年8月将房屋出售给房地产公司,并取得退房款,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实际已将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双方的买卖合同即已成立。某房产公司在取得该房屋的权利后,以相同价格出售给庄某等三人,庄某等三人系善意有偿取得该房屋,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对于刘某认为其子女擅自处分了共有财产,由此造成刘某的损失,可由刘某向其子女另行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