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1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1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B、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C、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D、甲向乙少收1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E、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2023-07-13



参考答案:BC

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丙本身不应该得到设备,所以丙与甲之间属于不当得利;合同的本身应该是甲和乙之间,所以甲乙之间是合同之债。这里不涉及无因管理和侵权。参见教材P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