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某化工公司为某跨国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集团公司董事长李某为集团公司和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长期在海外总部工作,不负责化工公司的日常工作,化工公司总经理张某自 2014 年12 月起一直因病在医院接受治疗,张某生病期间由副总经理王某全面主持化工公司的工作,副总经理赵某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016 年 5 月,该化工公司发生爆炸,造成 5 人死亡、12 人受伤。根据《安全生产法》,针对该起事故,应当以化工公司主要负责人身份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是( )。

2023-05-05

A.李某
B.张某
C.王某
D.赵某

参考答案:C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释义】在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国内外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同为一人,他们不负责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通常是在异地或者国外。
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时,将长期缺位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为责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难以执行,只能追究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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