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行为时,应予以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处1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023-05-05

A:对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B: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C: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只是他人作伪证的
D:伪造或破坏现场证据的

参考答案:A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4)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5)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6)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7)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8)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9)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10)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指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