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
Ⅰ.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Ⅱ.股东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Ⅲ.融资融券业务方案
Ⅳ.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2023-07-24

A:Ⅰ.Ⅱ.Ⅲ.
B:Ⅰ.Ⅲ.Ⅳ.
C:Ⅰ.Ⅱ.Ⅳ.
D:Ⅰ.Ⅱ.Ⅲ.Ⅳ.

参考答案:D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1)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2)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3)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4)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5)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6)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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