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募基金的公开宣传,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
Ⅰ.公开出版资料;
Ⅱ.面问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Ⅲ.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Ⅳ.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Ⅴ.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利电子邮件等通信媒介。
2023-07-27
B.Ⅰ.Ⅱ.Ⅲ.Ⅴ
C.Ⅰ.Ⅱ.Ⅲ.Ⅳ
D.Ⅰ.Ⅱ.Ⅲ.Ⅳ.Ⅴ
参考答案:D
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宣传,因此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问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利电子邮件等通信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2023-08-04 从业资格银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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