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拟于2011年下半年收购乙上市公司,则根据规定,下列( )情形下,甲公司不具备相应资格。

Ⅰ.收购人有3000万元人民币银行贷款,已逾期2个月

Ⅱ.收购人2006年曾因漏税被税务部门罚款5万元

Ⅲ.收购人2002年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Ⅳ.收购人开办的企业2006年因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被吊销营业执照

Ⅴ.收购人2009年有5000万元人民币银行贷款,到期已还清

2023-08-04

A、Ⅰ,Ⅳ,Ⅴ
B、Ⅰ,Ⅱ,Ⅳ
C、Ⅰ,Ⅱ,Ⅲ
D、Ⅱ,Ⅳ

参考答案:B

B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①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②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③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④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