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业板上市的甲公司,董事会成员11名,其中独立董事5名,下列表述不符合规定的有( )。

Ⅰ.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5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成员4名

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5名成员,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其余4人为独立董事,董事:长和2名独立董事都是会计专业人上

Ⅲ.甲公司于2011年9月10日召开董事会,董事会会议记录的签名人员为全体董事

Ⅳ.甲公司于2011年9月11日以股东大会决议特别决议通过,授权董事长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Ⅴ.甲公司于2011年8月10日召开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授权内容不违反《公司法》规定且不涉及甲公司重大业务和事项

2023-08-04

A、Ⅰ,Ⅱ,Ⅳ
B、Ⅰ,Ⅱ,Ⅴ
C、Ⅲ,Ⅳ
D、Ⅰ,Ⅱ,Ⅲ,Ⅳ

参考答案:D

D
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八条、《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ⅠⅡ两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3.4条规定,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Ⅲ项,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董事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名。根据创业板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名。Ⅳ项,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