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甲持有A公司5%的股份,乙系A公司的董事,丙某是A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丁系A公司的监事,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2023-08-04

A.甲于2015年2月10日出售了500万股A公司股票,2015年7月9日甲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方式购买A公司股票800万股违反了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
B.乙于2015年2月10日出售了300万股A公司股票,2015年7月9日乙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方式购买A公司股票500万股符合相关规定
C.丙于2015年2月10日出售了300万股A公司股票,2015年7月9日丙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方式购买A公司股票500万股不违反证券法的短线交易的规定,但其购买的该500万股A公司股票在2016年1月8日之前不得出售
D.丁于2015年2月10日出售了300万股A公司股票,2015年7月9日丁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方式购买A公司股票500万股,该方式购买的A公司500万股丁可在2016年1月8日前出售,不违反相关规定


参考答案:BC

本题结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考核“《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园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通知》第一条规定:“一、在6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