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

2023-08-04

A.主承销商管理的公募基金
B.持有发行人3%股份的股东
C.持有主承销商5%股份的股东
D.持有分销商5%股份的股东(不构成控股)
E.在过去6个月内和主承销商达成IP0保荐、承销意向,但没签保荐承销协议的公司

参考答案:BCE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首发网下禁止配售的对象(第15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1)发行人相关主体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其他员工(A);
②A’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公司(B)
③B的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注】A’=A-其他员工(即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2)主承销商相关主体
①主承销商及5%以上的股东、董监高和其他员工(X)
②X’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公司(Y)
③Y的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予公司
【注】X’=X-其他员工(即主承销商及5%以上的股东、董监高)
(3)承销商相关主体
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监高和其他员工;
(1)上述(1)、(2)、(3)项所述人十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配偶的父一母、子女配偶的父母:(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存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域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嗣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修订增加的一项)(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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