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符合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有()。
Ⅰ.甲上市公司,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Ⅱ.乙上市公司,拟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非上市公司股权
Ⅲ.丙上市公司,拟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吸收合并另一上市公司
Ⅳ.丁上市公司,拟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回购普通股予以注销
Ⅴ.戊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拟公开发行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2023-08-04

A、Ⅱ、Ⅲ、Ⅴ
B、Ⅰ、Ⅱ、Ⅲ、Ⅳ
C、Ⅰ、Ⅲ、Ⅳ、Ⅴ
D、Ⅰ、Ⅲ、Ⅳ

参考答案:D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①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③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不再符合本条第①项情形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Ⅱ项,乙上市公司,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的应是其他上市公司。Ⅴ项,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