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某上市公司曾于2016年1月召开股东大会审议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并于2016年3月完成发行。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该公司可于2017年8月召开董事会审议的融资事项包括()。
Ⅰ.公开增发
Ⅱ.配股
Ⅲ.非公开发行股票
Ⅳ.发行可转债
Ⅴ.发行优先股

2023-08-04

A、Ⅱ、Ⅳ
B、Ⅲ、Ⅳ
C、Ⅳ、Ⅴ
D、Ⅰ、Ⅱ、Ⅲ
E、Ⅰ、Ⅳ、Ⅴ

参考答案:C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17年2月17日)规定,为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将募集资金变相用于财务性投资,再融资审核按以下要求把握:
①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20%。
②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③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