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Ⅰ.实际控制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Ⅱ.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Ⅲ.变更投资项目
Ⅳ.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Ⅴ.公布年度报告

2023-08-04

A、Ⅰ、Ⅱ、Ⅲ
B、Ⅱ、Ⅲ、Ⅳ
C、Ⅰ、Ⅱ、Ⅲ、Ⅳ
D、Ⅱ、Ⅲ、Ⅳ、Ⅴ
E、Ⅰ、Ⅱ、Ⅲ、Ⅳ、Ⅴ

参考答案:B

《保荐办法》(2017年修订)第51条规定,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①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②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
④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⑤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拓展】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修订)》第9条第5项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按约定方式及时提交相关文件:
①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②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应向中国证监会、本所报告的有关事项;
④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⑤《证券法》第67条、75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者其他对公司规范运作、持续经营、履行承诺和义务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
⑥中国证监会、本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证公字〔2009〕75号)》第9条规定,协议应约定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并约定通知的具体方式:
①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②上市公司有义务披露信息或应向中国证监会、本所报告的有关事项;
③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承诺;
④上市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被本所予以纪律处分、出具监管关注函等;
⑤《证券法》第67条、75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持续经营、履行承诺和义务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
⑥中国证监会、本所规定或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