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有()。
Ⅰ.合并、分立
Ⅱ.解散
Ⅲ.选任董事、监事
Ⅳ.决定经理人员报酬
Ⅴ.发行公司债券
Ⅵ.增资、减资

2023-08-04

A、Ⅲ
B、Ⅰ、Ⅲ
C、Ⅰ、Ⅱ、Ⅳ、Ⅴ
D、Ⅰ、Ⅳ、Ⅴ、Ⅵ

参考答案:A

Ⅰ、Ⅱ、Ⅲ、Ⅴ、Ⅵ五项,《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66条第1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37条第1款第②项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Ⅳ项,第46条第⑨项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则可知,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是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不是需要授权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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