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2023-08-04

A、证券上市第二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B、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C、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D、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参考答案:D

A项,《保荐办法》(2009年修订)第72条第1项规定,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B项,第72条第2项规定,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C项,第72条第3项规定,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D项,第72条第4项规定,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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