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Ⅰ.收购人为法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该债务尚未到期
Ⅱ.收购人为法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Ⅲ.收购人为自然人,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的经理,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Ⅳ.收购人为法人,最近3年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2023-08-04

A、Ⅱ、Ⅲ
B、Ⅰ、Ⅲ、Ⅳ
C、Ⅱ、Ⅲ、Ⅳ
D、Ⅰ、Ⅱ、Ⅲ、Ⅳ

参考答案:C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①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②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③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④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情形;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公司法》第146条第3项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