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不得有下列( )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Ⅰ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Ⅱ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Ⅲ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Ⅳ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Ⅴ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Ⅵ 发行人最近3个月的净利润同比下降10%,且其面临的行业经营环境发生变化

2023-08-04

A.Ⅰ、Ⅱ
B.Ⅲ、Ⅳ、Ⅴ、Ⅵ
C.Ⅰ、Ⅲ、Ⅳ、Ⅴ
D.Ⅰ、Ⅱ、Ⅲ、Ⅳ、Ⅴ
E.Ⅰ、Ⅱ、Ⅲ、Ⅳ


参考答案: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30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4、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