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正确的有( )。

Ⅰ.更换律师或会计师的,保荐人应对更换后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应重新履行核查义务。

Ⅱ.发审会后变更保荐人的,应该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原则上应重新上发审会

Ⅲ.发审会后不允许变更保荐人

Ⅳ.律师因经办发行上市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而被更换,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但不需要重新上发审会

Ⅴ.更换会计师的,更换后的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重新履行尽职调查程序,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审计报告,出具新的专业报告

2023-08-04

A、Ⅰ,Ⅱ,Ⅴ
B、Ⅳ,Ⅴ
C、Ⅰ,Ⅱ,Ⅲ,Ⅳ,Ⅴ
D、Ⅰ,Ⅱ


参考答案:A

A
ⅠⅡⅢ《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的处理》。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签字人员被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更换的,审核中是如何把握的?
答: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规要求,首发上市实行保荐制度,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承担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有进行核查的义务。审核过程中,对于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更换的,按照上述归责要求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如下: 1、在审首发企业,包括已过发审会的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一律需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2、更换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会计师的,更换后的机构或个人需要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保荐机构应进行复核。如保荐机构认为新出具的文件与原机构或个人出具的文件内容无重大差异的,则继续安排后续审核工作。如保荐机构认为有重大差异的,则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已通过发审会的,需重新上发审会。 ⅣⅤ: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2002)第8号——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2002年4月16日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二、更换其他中介机构的处理原则 1、换后的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审计报告,出具新的专业报告。 2、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3、发审会后更换其他中介机构的,且发行人未出现审核标准备忘录(2001)第五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拟发行公司会后发生事项的处理程序》所列情形的,原则上不需重新上发审会,但更换前的其他中介机构因经办发行上市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协会等机构处罚,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主承销商对更换后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应重新履行核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