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在宣传推介过程中不得有( )行为。
Ⅰ 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Ⅱ 通过讲座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Ⅲ 委托有资质的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其管理的基金
Ⅳ 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或者预测收益率

2023-08-04

A.Ⅰ、Ⅱ
B.Ⅰ、Ⅱ、Ⅳ
C.Ⅱ、Ⅲ
D.Ⅰ、Ⅱ、Ⅲ、Ⅳ

参考答案:B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在宣传推介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1)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投资金额的建议或者便利。(2)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3)口头或者通过签订回购协议、承诺函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或者预测收益率。(4)宣传推介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5)夸大宣传、片面宣传股权投资基金,违规使用安全、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本金无忧等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没有风险的表述。(6)诋毁其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7)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者推荐性文字。(8)向投资者宣传的股权投资基金投向与股权投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向不符。(9)未充分披露股权投资基金交易结构、各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费用安排、关联交易(如有)、委托投资顾问(如有)等情况。(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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