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20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其不含增值税的售价总额为20 000元。因属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同时,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清货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按含增值税的售价计算)为:2/10,1/20,n/30。假定甲公司9月8日收到该笔销售的价款(含增值税额),则实际收到的价款为( )元。

2023-08-17

A.19933.2
B.20340
C.22932
D.23400


参考答案:A

销售时确认的应收款项=20 000×(1-10%)×(1+13%)=20 340(元)。由于在10天之内对方付款,则对方应享受2%的现金折扣,甲公司实际收到的款项=20 340×(1-2%)=19 93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