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欲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他们各自所占份额分别为5%、12%、30%、53%,公司成立1年后,甲提出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想法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又过了一段时间,乙想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戊,并书面通知了甲、丙、丁,甲与丁均不同意乙对外转让股权,并向乙表达了自己的收购意向。2年后,在公司的一次股东会议上,丙对其中决议事项投出反对票,遂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甲、乙、丙、丁四人的出资份额,( )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2023-08-17

A.甲
B.乙
C.丙
D.丁


参考答案:A

本题考核临时股东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同时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甲出资比例仅为5%,因此甲的临时召开股东会的决议不具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