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李某、陈某三人拟共同发起设立一家“A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胡某、李某具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陈某仅具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A公司成立后,聘请了房地产经纪人崔某、经纪人协理王某担任写字楼经纪部负责人。一天,王某接待一位客户朱某,朱某委托A公司代理销售其拥有的一间办公用房,A公司与朱某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王某在对该物业的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时,发现该物业在2年前已由朱某出租给刘某,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为20年。

如果王某未将该物业已租赁的情况告诉其业务主管,买受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物业,买受方的损失应当由(  )承担。

2023-08-18

A.A公司
B.王某个人
C.崔某
D.朱某

参考答案:A

由于房地产经纪业务是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是由委托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因此,如果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担责任,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首先对委托人进行赔偿,再向承办该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