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住成都市E 区,在成都市F 区有一家工厂。乙住南京市G 区。两人在成都市H 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送货上门。甲发货后,乙拒绝收货。如果甲要通过诉讼追究乙的违约责任。以下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的是( )

2023-08-31

A、F 区
B、E 区
C、G 区
D、H 区

参考答案:C

本题考查程序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
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 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 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乙约定送货上门,合同履行地为G 区,乙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南京市G区,因此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的是G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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