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为亲姐弟,父母双亡,甲23 岁,在某学校任教,乙13 岁精神病人,乙在父母去世后的2 年中,一直居住在叔父丙家,由丙照顾。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乙的监护人应当是( )

2023-08-31

A、甲
B、丙
C、甲和丙
D、乙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

参考答案:A

本题考查民法常识。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A项正确,甲和乙为亲姐弟,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甲有监护能力,可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BC项错误,丙是乙的叔父,虽然两年内一直由丙照顾,但是未经过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不能作为监护人。
D项错误,乙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不能担任乙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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