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1万元,而乙欠甲3万块砖。甲的债务于2009年2月9日到期,乙的债务于2009年8月8日到期。2009年2月10日,甲与乙经过协商达成协议,两笔债务相抵,双方互不相欠。甲与乙的行为属于(  )。

2023-09-05

A.清偿
B.混同
C.合意抵销
D.法定抵销

参考答案:C

清偿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进行给付,混同是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因此,甲与乙的行为不属于清偿、混同。甲、乙互以各自的债务进行充抵,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为抵销。甲、乙债务在标的物等方面均不相同,其抵销并非法定抵销,而是合意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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