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钱某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三年以后,张某将退出合伙企业,其合伙企业份额由李某享有。该民事行为属于(  )。

2023-09-05

A.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C.附始期的民事行为
D.附终期的民事行为

参考答案:C

“张某退出合伙企业、李某获得张某的份额”事实的发生是确定的,该事实属于期限而不是条件。期限到来,约定的法律事实就开始生效,该民事行为属于附始期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