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红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2年7月1日以出让方式获得某市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为40年,经开发建成商品房后,2016年7月1日将该房屋一并转让给大洋公司,大洋公司将其作为职工住宅分配给职工居住,职工李某于2017年1月1日搬入新居,此时李某对该土地的使用年限为(  )。

2023-09-05

A.40年
B.70年
C.35年零6个月
D.36年

参考答案:C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