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甲应于2017年4月20日前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乙应于4月19目前付款。4月17日,甲又将该房屋出售于丙,双方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未交付房屋。根据《合同法》,在4月20日前乙(  )

2023-09-05

A.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履行期没有届满,不构成违约
B.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房屋所有权尚未移转,甲仍得履行
C.得向甲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合同因标的不能而无效
D.得向甲主张默示预期违约的责任

参考答案:D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预期违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甲、丙已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甲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所以乙可以向甲主张默示预期违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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