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

2023-09-05

A.小明
B.小亮
C.甲
D.小光
E.乙

参考答案:BC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题中,小明与丙之间没有扶养关系;丙收养小光未登记,其不构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据此,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甲、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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