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在建筑工程投标过程中,下列应当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形是( )。

2023-05-13

A.联合体共同投标,投标文件中没有附共同投标协议
B.交纳投标保证金超过规定数额
C.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个人
D.投标人在开标后修改补充投标文件
E.投标人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和条件作出响应

参考答案:ACE

【考点】本题考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废标的情形【解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A选项属于废标第(六)情形,因此A选项符合题干要求,是正确选项。对于“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包括:1.未提交投标保证金;2.未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提交投标保证金;3.未按要求形式(如不允许银行保函)提供投标保证金;4.提交投标保证金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5.保证金金额少于要求数量。由于B选项“交纳投标保证金超过规定数额”不属于上述类型,因此B选项不符合题干要求。《招标投标法》第25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C选项中的投标人是自然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因此C选项符合题干要求,为正确选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0条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由此可见,D选项情形将导致招标人不予接受修改的投标内容,但并不直接导致废标,因此D选项不符合题干要求。《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E选项属于投标人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条件作出响应的情形,因此E选项符合题干要求,为正确选项。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2月1日起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否决投标有了新的规定。其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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