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开工、竣工日期分别为2017年3月1日和2018年10月1日,2018年10月20日工程实际竣工。由于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欲行使工程价款优先赔偿权,其最迟必须在()前行使。

2023-05-13

A.2017年9月1日
B.2019年4月1日
C.2019年4月20日
D.2019年10月20日


参考答案:C

2002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 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