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案例二)
【背景资料】
某高校新建一栋办公楼和一栋实验楼,均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办公楼地下一层、地上十一层,建筑檐高48m;实验楼六层,建筑檐高22m,建设单位与某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电梯安装工程由建设单位指定分包:(2)保温工程保修期限为10年。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四:总承包单位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还提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其中保温工程保修期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承诺保修5年,建设单位以《工程质量保修书》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
【问题】事件四中,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做法是否合理?

2023-05-13



参考答案:

(1)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根据“保温工程保修期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承诺保修5年”的做法不合理。
虽然该承诺满足《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但本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规定,保温工程的保修期为10年。合同作为约束发承包双方行为的根本,必须遵守。
(2)“建设单位以《工程质量保修书》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的做法合理。由于前述的原因,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确实是不合格的。而《工程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建设单位有权拒绝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