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水泥生产线未建成防治污染设施即投入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应当( )。

2023-05-13

A.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可以并处罚款
B.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可以并处罚款
C.由批准该水泥生产线的投资主管部门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罚款
D.由批准该水泥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可以并处罚款


参考答案:D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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