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有( )行为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05-15

A.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B.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C.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D.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参考答案:D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单位有选项A、B、C所述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见《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汇编》教材P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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