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承担施工监理任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编制监理招标文件时,建设单位提出投标人应具备规定的工程监理资质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2)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3)已在工程所在地行政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4)属于混合股份制企业
  事件2: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了3名中标候选人,并进行了排序。建设单位在收到评标报告5日后公示了中标候选人,同时,与中标候选人协商,要求重新报价。中标候选人拒绝了建设单位的要求。
问题:
1、逐条指出事件1中建设单位针对投标人提出的条件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指出事件2中建设单位做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023-05-15



参考答案:

1.(1)不妥。理由:设定的资格条件与履行监理合同无关。
(2) 妥当。理由:招标人可以设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不妥。理由:招标人不得以地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4) 不妥。理由:招标人不得以股份制形式排斥潜在投标人。
2.(1)不妥之处:收到评标报告5日后公示中标候选人;理由:应在收到评标报告3日之内公示。
(2) 不妥之处:要求中标候选人重新报价;
理由: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就投标文件 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