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产品销售成本按经济业务逐项结转。2019年度甲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5月1日销售A产品1600件给乙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为8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48000元。为了促销,甲公司给予乙公司15%的商业折扣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已经发出,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2)6月10日,因部分A产品的规格与合同不符,乙公司退回A产品800件。当日,甲公司按规定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退回商品已验收入库,截至退货前,相关款项尚未收到。
(3)用银行存款支付管理费用2000元,计提坏账准备1000元。销售产品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2100元,应交的教育费附加为900元。
(4)假定税法规定,企业因计提坏账准备而确认的信用减值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才允许税前扣除,除此之外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应确认的营业利润的金额为( )元。

2023-05-16

A.4000
B.10000
C.7000
D.4900

参考答案:A

主营业务成本=48000资料(1)-24000资料(2)=24000(元)。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34000-主营业务成本24000-管理费用2000资料(3)-信用减值损失1000资料(3)-税金及附加(2100+900)资料(3)=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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