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发生的与无形资产相关的经济业务如下:
(1)5月10日,自行研发某项行政管理非专利技术,截至5月31日,用银行存款支付研发费用50000元,相关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经测试该项研发活动完成了研究阶段。
(2)6月1日,该项研发活动进入开发阶段,该阶段发生研发人员薪酬500000元,支付其他研发费用100000元,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3000元,全部符合资本化条件。
(3)9月5日,该项研发活动结束,经测试达到预定技术标准,形成一项非专利技术并投入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
(4)12月1日,将上述非专利技术出租给乙公司,双方约定的转让期限为2年,月末,甲公司收取当月租金收入2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200元,款项存入银行。
根据资料(1)至(3),甲公司自行研发非专利技术的入账金额是( )元。

2023-05-16

A.663000
B.650000
C.613000
D.600000


参考答案:D

甲公司自行研发非专利技术的入账金额=500000+100000=6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