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014年1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P银行为付款人,甲公司在该支票上记载了“违约金5万元”的字样。甲公司在该支票上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但授权乙公司补记。乙公司在支票上补记收款人名称后,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2014年7月20日向P银行提示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4.丙公司于2014年7月20日才向P银行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23-05-16

A.P银行应当付款
B.P银行应当拒绝付款
C.丙公司将丧失票据权利和民事权利
D.丙公司将丧失票据权利,但仍享有民事权利

参考答案:BD

(1)选项AB: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2)选项CD: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丙公司的票据权利已经消灭);但是,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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