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恰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收款人为乙公司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2.关于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行为效力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023-05-16

A.背书附不得转让的条件,票据无效
B.背书附不得转让的条件,背书无效
C.丙公司再背书转让该支票,乙公司对丙公司及其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再背书转让该支票,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D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有效,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其直接后手丙公司还是需要承担票据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