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恰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收款人为乙公司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3.关于丙公司提示付款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023-05-16

A.丙公司可以委托开户银行向P银行提示付款
B.支票无效,丙公司无权提示付款
C.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年4月2日起10日
D.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起10日


参考答案:AD

( 1)选项 A:支票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选项 C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 2016年 4月 1日)起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