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恰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收款人为乙公司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4.关于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023-05-16

A.丙公司不享有票据追索权
B.丙公司可以同时对甲公司和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
C.丙公司应按照先乙公司后甲公司的顺序行使追索权
D.丙公司只能对乙公司或甲公司其中之一行使追索权


参考答案:ACD

( 1)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有效(丙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选项 A错误),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只是对其间接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对其直接后手丙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索)。( 2)票据的出票人(甲公司)、背书人(乙公司)、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选项B正确,选项 C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