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与孙某的劳动合同期满,甲公司不再与其续订。已知孙某在甲公司工作年限为 5 年,劳动合同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为 13000 元,甲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4000 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2000 元。劳动合同终止时,甲公司依法应向孙某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为( )。

2023-05-16

A.10000元
B.65000元
C.20000元
D.60000元

参考答案:D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 4000 × 3 = 12000 元)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因此,甲公司依法向孙某支付的经济补偿= 4000 × 3 × 5 = 60000 (元)。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