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甲日报社与刘某达成口头协议,聘用刘某为临时校对员(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为每天9点至12点,提前完成工作任务可以提前离开,工资为80元/小时。因刘某表现优秀,经甲日报社人事部门多次与刘某协商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将刘某转为全日制正式校对员,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月工资为5500元。因刘某并非新入职员工,人事部门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8月15日,刘某未经编辑、值班主任及值班总编的同意,应记者个人要求,在值班总编已盖章签发的上栏稿件中加入新内容;次日,甲日报社以刘某严重违反本单位有关出版管理的规定为由,通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9月1日,刘某向所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刘某以甲日报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时效期间届满日应为( )。

2023-05-16

A.2017年8月31日
B.2018年2月16日
C .2018年8月16日
D.2019年8月16日

参考答案:C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甲日报社于2017年8月15日的次日,即2017年8月16日通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届满日为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