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丽集团公司为扩大产品销售,谋求市场竞争优势,打算在B市设销售代表处。根据公司财务预测:由于B市竞争对手众多,2020年将暂时亏损460万元,2021年将盈利650万元,假设2020年和2021年集团总部盈利分别为800万元和890万元。集团公司高层正在考虑在B市是设立分公司形式还是子公司形式对集团发展更有利,假设不考虑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因素,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
(1)假设采取分公司形式设立销售代表处,计算海丽集团公司2020年和2021年累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2)假设采取子公司形式设立销售代表处,计算海丽集团公司2020年和2021年累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3)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从纳税筹划角度分析确定分支机构的最佳设置方案。

2023-05-16



参考答案:

(1)假设采取分公司形式设立销售代表处,则其不具备独立纳税人条件,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需要汇总到集团公司总部集中纳税。
2020年集团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00-460)×25%=85(万元)
2021年集团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90+650)×25%=385(万元)
两年共计缴纳企业所得税=85+385=470(万元)
(2)假设采取子公司形式设立销售代表处,子公司具备独立纳税人条件,应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则2020年集团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00×25%=200(万元),子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零。
2021年集团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90×25%=222.5(万元),子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50-460)×25%=47.5(万元)。
两年共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22.5+47.5=470(万元)
(3)虽然无论采取何种分支机构设置方式,两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均为470万元,但是采取分公司形式时,第一年纳税85万元,第二年纳税385万元,与采取子公司形式下第一年纳税200万元,第二年纳税270(222.5+47.5)万元相比,从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采取设立分公司形式对海丽集团公司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