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随即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公司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

2023-05-16

A.甲公司
B.乙银行
C.丙公司
D.丁公司

参考答案:BCD

(1)选项B:支票的付款人不是票据债务人,不被列为追索对象;(2)选项CD:由于戊公司逾期提示付款,丧失对一般前手(丙公司和丁公司)的追索权。
(2)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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