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承租乙的建筑设备,双方就租金问题协商后,甲向乙出具欠条一张,注明于2007年10月底前还款,若逾期则由丙支付。丙也在该欠条上签字同意担保。还款期满后,甲未向乙还款,乙也未向甲主张权利。直至2008年6月,乙才诉至法院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债务的保证期间是多长?自何时起至何时止?
  (2)法院的一审判决是否合法?

2023-05-16



参考答案:

(1)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案的保证期间应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止。
  (2) 法院的一审判决合法。因为原告起诉的时间为2008年6月,超过了保证期间,原告也未曾在保证期间内对甲提起过诉讼或向丙主张过权利,所以丙的保证责任依法应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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