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012年 10月 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 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 10月 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 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 10月 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 6万元, 10月 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 10月 19日复函称愿以 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 10月 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 6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23-05-16

A.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C.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D.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参考答案:D

( 1)甲厂 10月 8日的发函中无价格,内容不具体、不确定,属于要约邀请;( 2)乙厂 10月 10日的复函,明确了价格使得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达只要甲厂同意 5万元 /台的价格,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 3)甲厂 10月 12日的复函对乙厂 10月 10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修改,属于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4)乙厂 10月 19日的复函,亦是对甲厂 10月 12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修改,构成新要约,同时也使得甲厂 10月 12日的要约失效;( 5)由于甲厂 10月 12日的要约已经失效,乙厂 10月 26日的发函也就不能构成承诺,而应视为新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