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销售价值270万元的建筑材料,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一张经丙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距到期日尚有3个月。甲公司持有该汇票一个月后,因资金紧张,将其贴现给丁银行。
丁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向丙公司提示付款时,遭拒付。丙公司拒付的理由是:乙公司来函告知,甲公司的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该汇票应拒付,请协助退回汇票。丁银行认为,丙公司已承兑汇票,不得拒绝付款。丙公司坚持拒付。丁银行遂请求丙公司出具拒绝证明,以便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能否以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通知丙公司拒付该汇票?简要说明理由。
(2)丁银行认为丙公司不得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丁银行可否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2023-05-16



参考答案:

(1)乙公司不能以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通知丙公司拒付该汇票。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或者:根据规定,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作用。
(2)丁银行认为丙公司不得拒绝付款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3)丁银行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在本题中,甲公司是丁银行的前手背书人,可以列为追索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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