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出票后1个月付款,C公司为付款人,D公司在汇票上签章做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B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于当年9月12日向C公司提示承兑,C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承兑。F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票据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F公司可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有哪些?这些被追索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
(2)C公司是否有当然的付款义务?并说明理由。
(3)本题中,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并说明理由。
(4)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D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2023-05-16



参考答案:

(1)F公司可向A公司、B公司、D公司、E公司追索;这些被追索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因C公司未承兑该汇票,不是票据债务人,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不能成为追索对象。
(2)C公司不负有当然的付款义务。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此时才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3)本题中汇票的被保证人为A公司。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未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4)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可以向A公司追索。根据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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